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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眼桥办证畅谈成都:民办专修学院不得面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6-08-08 12:12浏览: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专修学院)的管理,促进成都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专修学院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许可证管理

专修学院实行办学许可制度。办学许可证是专修学院 从事办学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严禁无证办学。专修学院应在学校门户成都九眼桥办证网站、接待咨询场所等醒目位置亮证办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校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加强办学管理

专修学院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范围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助学;

(二)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

(三)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市教育局鼓励专修学院之间校际互动,整合办学资源,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效益。

三、规范招生管理

专修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备案制度。专修学院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严格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2016﹝392﹞号)要求备案。

四、加强经费管理

专修学院联合办学的,必须明确由主体学校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开具规范的票据;严禁专修学院代为乱收费、乱开票。

专修学院提供的自主教育服务项目,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后,应严格按照备案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入学后,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要按照入学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专修学院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情况,举办者应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及工作方案;办学资金异常时,要制定负债清偿方案,及时注资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学校正常运行。

五、加强安全管理

专修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对所有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办学活动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专修学院要建立安全稳定及舆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安全稳定及舆情方面的重大事项,均须分别报告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报告事项主要包括:招生、教学方面的不安全情况;学生管理方面的不安全情况;饮食卫生方面的不安全情况;资产负债方面的不安全情况;校舍设施方面的不安全情况;其它不安全情况。

六、强化年检制度

专修学院实行办学情况年度登记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制度。年检主要包括:办学条件、入学招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内部管理制度、校园安全、资产财务等内容。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专修学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年检规定时间内未上报规定应提交材料,拒绝或变相拒绝参加年检的;

(二)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招生,或擅自变更备案内容的;

(三)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当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状态基本停滞的;

(五)擅自向家长、学生收取未经备案公示的收费项目的,超越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的;默许、纵容借贷产品横行校园,不予有效干预的;向师生推荐金融产品;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

(六)对安全稳定及舆情重大事项不报告并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事端的。

成都市教育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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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生工作专修制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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