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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2 04:2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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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成都市办证记者 李丹 阳菲菲)6月1日,成都市食安办、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需备案或登记;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通过网络进行食品销售。
明确“三小”界定标准
成都是有名的“美食之都”,各种特色饮食和小吃闻名遐迩,有小作坊1300多家、小餐饮5万多家、摊贩5000多家,及大量小食杂店。
根据《细则》,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到当地区(市)县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细则》明确了“三小”的界定标准。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专营或兼营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不得在校园周边200米内经营
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网络平台销售食品、与污染源距离、居民楼下开设餐饮、中小学周边流动摊贩等问题,结合环保、城管等方面的规定,《细则》明确了相关违法情形的处罚条款。
对当前热门的食品网络交易,《细则》规定,仅取得备案证或登记卡的“三小”主体不允许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交易提供者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食品。
《细则》对“三小”经营地点也作出规定,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细则》还对提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欢迎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过12331投诉举报热线或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成都食药监”)等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