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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在培训机构兼课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7-06-03 04:28浏览:

在暑期培训高峰期来临前,为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准备工作,昨日,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规范开展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活动的公告》,明确亮证办学、亮牌收费、规范招生、规范宣传、安全教学、教师持证、规范赛事“七大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办学,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准备工作。

[亮证办学]

实际办学地点应与注册登记地点一致

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实际办学地点应与注册登记地点一致。取得办学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办学资质的企业不得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未经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场所从事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亮牌收费]

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

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收费应开具国家规定的票据,并全额存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规范招生]

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育

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育,除寒暑歪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段学生全日制学习。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应免试入学,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

[规范宣传]

招生广告不得对升学等作出承诺

招生章程及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表述清晰、规范。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安全教学]

儿童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儿童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教师持证]

不得聘用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课

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不得聘用公办、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课。

[规范赛事]

不得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正规赛事

不得组织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参加区域性、跨区域性统考、联考、排位,不得举办、承办、协办以及组织、诱导学生参加包括“奥数”“华赛”等在内的所有非政府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本报成都市办证记者 赵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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