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4-28 14:5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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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精神,现就我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坚持“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后,已入校在读学生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收费,直至学段毕业。
三、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在招生宣传单及校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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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历教育成都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