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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03 06:4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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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日前发布《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专修学院)。
通知要求,专修学院实行办学许可制度,学院应在学校门户成都九眼桥办证网站、接待咨询场所等醒目位置亮证办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校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专修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备案制度。按照规定,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通知规定,专修学院办学范围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助学;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在招生管理上,专修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备案制度。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经费管理方面,专修学院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高于30%时,举办者应启动高风险预警机制,制定负债清偿方案,及时注资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学校正常运行。(成都市办证记者 阳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