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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眼桥办证厉害了!成都武侯区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7-09-30 08:26浏览:

只要是在成都经营与食品有关的生意,那么就必须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成都武侯区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及所需材料有哪些,许多人都是不知道的,那么接下来就随易本账财务成都市办证小编一起来九眼桥办证员了解下吧!

成都武侯区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是餐饮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合称,在2016年的时候,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和完善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把餐饮许可和卫生许可整合起来由一个部门颁发。这大大提高了办证的效率。那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什么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武侯区代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加强《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武侯区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的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 成都武侯区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工商窗口领取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明;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经营场所基本卫生设施要求:1、生产经营场地应当离污染源(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10米以上;2、经营干点、湿点的场地面积应分别不小于8、15平方米;经营饭菜的面积建议在50平方米以上;兼营其他品种的,其场地面积需要另增;3、饮食业按照经营面积或就餐座位数分为大、中、小三类型。大型餐饮业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座位数为500座以上;中型餐饮业面积300到1000平方米或就餐座位数为150到500座;小型餐饮业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数为150座以下。4、厨房(包括原料贮存、粗加工、清洗消毒、烹调场所)与餐厅的面积之比不小于1:2,烹调场所净高度不低于2.5米;5、餐饮具及工用具清洗必须设立专用水池;有专用密闭的保洁柜;供顾客可重复使用的毛巾应有专用清洁消毒池和专用保洁柜;大中型饭店必须采用洗碗机,小型饭店采用相应的专用设备;餐饮具必须采用物理方法消毒。

6、熟食专间应设置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备专用的食品工用具、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空调、流动水源、食品冷藏设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专间的温度应低于25度;小型饭店的熟食专间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中型的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大型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并设2次更衣室。

7、必须设置卫生间及洗手设施。小型饭店设1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中型的设3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大型的设6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

8、设有与经营场所相对应的仓库,仓库必须通风、并设有防潮、防霉、防毒、防害等防污染的设施;

9、经现场审核基本符合上述卫生要求。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成都武侯区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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